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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春日鄉力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力里國小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t('FEZ002') }} 教導處|

屏東縣力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依據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2.依據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1.中華民國92年05月30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4年09月06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6年06月22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貳、 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叁、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肆、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伍、 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陸、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者,於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

各級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特殊教育學生應依前述原則辦理。

(三)、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應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定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柒、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校規及各班班規。

第三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學生與管教之目的,包括:

一.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 

   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

   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無法改善學生行為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應停止使用。

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教師在管教方法的採用上,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為培養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及堅毅性格,教師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的正向思考與因應方法。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的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不得以學生受教權作為輔導管教之手段。

八.           不得以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量因素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慮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措施合理有效;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六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七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列要求: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較少損害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            管教之正當法律程序

教師管教學生,應先與學生進行溝通,給於學生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明確說明管教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管教之理由及管教之手段,始得實施。

學生對於教師之管教措施提出異議者,教師應與學生進一步溝通,溝通後學生仍不服者,教師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管教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訓導處或輔導室處置。

         經學生或家長之請求,教師應說明管教過程及理由。

第九條            對學生及家長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學生權力救濟途徑及其他有關學生權益之規定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家長公開。

         家長或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家長意見有理時,應於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家長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規定,

         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二章     禁止體罰及其他違法之處罰

                                                                                                                           第十一條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教師之體罰行為,有構成犯罪之事實者,知悉之學校人員應依法舉發。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教師之違法處罰行為,有構成犯罪之事實者,知悉之學校人員應依法舉發。

第十三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十五條     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違法或不當處罰學生之行為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懲處。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六條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並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七條     低學業成就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但未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誡、通知家長等)或補救教學。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教師應將過去處理情形做成記錄,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八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訂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訂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剝奪財產權之規定。

罰款或剝奪財產權之規定。

    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更不得加以處罰。

           除髮式外,本校應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後,始得訂定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抵觸者無效。

第二十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措施:

           一.  口頭糾正

二.  調整座位

           三.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反省

           四.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記錄

           五.  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六.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打掃環境)。

           八.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九.  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

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三.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四.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二十一條   輔導室與訓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輔導室或訓導處協助,立即將學生帶離現場。教師並提供過去之輔導記錄,告知已實施之管教措施,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繼續參與學習活動,或依前述各條予以輔導和管教。

           輔導室或訓導處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輔導室或訓導處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目的為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家長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或移送司法單位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學生與家長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除採取前項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與家長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期間,本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本校得終止交由家長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家長帶回管教結束後,應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三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訓導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劃、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課程安排(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有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二十四條   物品之暫時保管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教師應立即處置,予以暫時保管,通報學校,並視其情節通知家長領回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物品。

           學生攜帶前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教師或學校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反還學生或其家長。

           學生拒絕接受暫時保管之處置,或教師認為前項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學校或教師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第二十五條   搜查學生身體、管領物品或處所之限制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或有相當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攜帶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情況發生 

           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特定學生身體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物品(如

           書包、手提包等)或空間(如上鎖之置物櫃),以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

           權、財產權及人格發展權。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總務處通知家長辦理。

第二十七條   教師及學校之轉介措施

           教師及學校所實施之輔導與管教措施無效者,應將輔導與管教記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室,進一步瞭解、辨識學生有無學習障礙、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並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特殊教育心理諮商;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安排接受治療。

第二十八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訓導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需長期輔導時,由學校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高風險家庭學生的處理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輔導室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三十條     法律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本校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

一條規定,向本縣政府及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一條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

           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

           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護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十二條   通報相關單位處理家長問題

           學生需輔導管教之行為係因家長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且經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三十三條   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本校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

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

第三十四條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本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做成記錄。

           本校對於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第一項書面或言詞做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尤其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五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縣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訓導處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本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本校相關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三十九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第四十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 畫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訓導組長:林怡志

教導主任:鐘惠英

 

 

校長:陳玉賢

教學組長:林曉婷

 


 

屏東縣力里國小『學生榮譽獎勵制度』實施辦法

壹、 依據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的:

(一)建立小朋友是非觀念,並增進其榮譽感和責任心。

    (二)培育兒童向上、向善之精神、營造良好校園風氣。

(三)以積極鼓勵的方式,培育五育均衡發展的健全兒童。

 

參、實施原則:

一、以獎勵代替懲罰,以表揚代替責備,積極樹立兒童行為典範。

二、全校教職員工皆有輔導學生責任,全面推展榮譽制度。

三、以全校學生為對象,凡合乎給獎標準,及時給予獎勵。

四、犯規時扣除獎勵卡,以代替懲罰。

五、注重學生努力的程度,及其行為的動機。

 

肆、獎勵方式:

       一、獎勵事項

具體優良事蹟

點數

檢核者

具體優良事蹟

點數

檢核者

校外

比賽

 

第一名

40

20

10

承辦

處組

班級

活動

 

學生行為表現優異、積極參與校內各種正式活動,或學習情形努力、教師交辦事項負責、愛護同學、服務熱心、誠實、有禮貌、守校規....等。

 

依其表現程度酌簽1-2點

各班級任教師、科任教師

 

第二名

30

15

8

第三名

20

10

5

第四至六名、佳作

10

5

2

校內

比賽

第一名

6

承辦

處組

第二名

5

第三名

4

閱讀3本書

1

級任教師

學校義

務服務

午餐服務隊

依其表現程度於學期末酌簽點數

承辦

處組

環保小尖兵

繳交一張閱讀心得

*200字以上

2

 

級任教師

糾察隊

樂隊

其他優

良表現

自動撿紙屑、拾金不

昧、熱心公益、見義勇為、自動幫助他人、愛護公物、維護校園環境等優良行為者經校內或校外人士推荐。

視情節核  發

全校教職員工

成績考查

優選

6

優選

5

優選

4

進步獎

2

 

二、每位學生發給一張「優點獎勵積分卡」,每一格代表一點,須有老師簽認才生效。

三、扣卡標準:學生若違反班級公約或校規,依情節輕重酌予扣除「優點獎勵積分卡」上點數。

四、本獎勵卡若遺失補發,得先扣三點,請學生妥善保管。

五、若需要領取或補充獎勵卡,請各位老師洽教導處。

 

伍、實施辦法:

一、獎勵卡由學生自行保管使用,蓋滿可向導師領取新卡。卡片上應撰寫學生姓名、

       班級。

二、教師或各處室核蓋優秀學生「優點獎勵積分卡」時,請使用職章或親自簽名。

 

三、本獎勵制度可累計集卡,在校期間皆屬有效。

四、摸彩券於學期末換發(教導處)

陸、經費來源由學校相關經費支付,或尋求家長會補助。

(鼓勵教師及家長提供摸彩獎品)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訓導組長: 林怡志            教導主任:鐘惠英              校長:陳玉賢

 

 

 

 

 

屏東縣力里國小104學年度推行「正向管教、生活品德教育」班級榮譽競賽辦法

一、  競賽目的:

(一)、      指導學生實踐生活規範及國民生活須知事項,養成遵守校規、守法負責及自動自治的態度與習慣。

(二)、      指導學生重視環境衛生,培養學生愛護學校,維護公共衛生的習慣。

(三)、      指導學生養成互助合作的精神,有公德心與愛護團體的榮譽感。

(四)、      協助班級教師班級經營。

二、  競賽日期:每日實施,每週統計成績一次,每學期從第二週開始。

三、  參加者:全校學生,以班級為單位。

四、  競賽項目:

(一)、      秩序方面:

1    早讀:安靜自修,不離開座位及教室。

2    升旗:集合、動作、隊伍、禮節等。

3    上下課及上學放學。

4    午間靜息。

5    課間活動及整潔活動。

(二)、      整潔方面:

1    教室內外:室內整潔、垃圾處理、掃地用具擺放、走廊、桌椅及抽屜、洗手台等。

2    公共區域:廁所、專科教室、花草樹木整理、操場及風雨球場等活動場地的整潔及水溝清潔等。

(三)、      其他品德方面:禮貌、服裝、鞋子(不打赤腳),個人儀容(有無修剪指甲)或其他配合活動等。

五、  評判人員:由該週擔任評鑑之導護老師及兩處室主任輪流擔任之。

六、  評判標準:訂定「班級生活教育競賽評分表,分為秩序,整潔及品德三項」, 加總三項總和分數,每日實施,每週加總統計成績一次,最高者為「我們是本週最棒班」。(評分表另訂)

七、  錄取與獎勵:

(一)、      每週選出秩序、整潔及品德比賽三項合計最優之班級,公布成績並頒給優勝獎牌(掛在班級教室前),連續第一名並可繼續掛在班級教室前。

(二)、      每次段考完選出最優(頒給優勝獎牌次數最多者)之班級前三名(次數相同者, 以總分評之),按照班級人數,依序頒給每人獎金(或等級獎品) 50、30及20元。每學期有三次受獎機會。

八、  本辦法經校長同意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訓導組長:林怡志         總務主任:吳蔚銘         教導主任:鐘惠英             校長:陳玉賢

屏東縣春日鄉力里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職掌表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     本組織為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     「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職掌表

職稱

職位

姓名

職掌明細

備註

召集人

校長

陳玉賢

主持會議

 

副召

集人

家長會長

呂天明

協助召集人

家長會代表

委員

教務處代表

鐘惠英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由該處室行人員推選

委員

總務處代表

吳蔚銘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五、六年級老師代表

黃慶輝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由該年級老師推選

委員

一、二年級老師代表

林曉婷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三、四年級老師代表

李淑芬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科任老師代表

林曉婷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六年級

蘇妍希

每年改選新任班長

學生代表

委員

法學專業人士

郭群裕

依評議事件類型邀請一至三位相關專業人士

 律師

委員

醫學專業人士

江明澤

 醫師

委員

心理輔導專業人士

林紀宇心理師

社會學

執行

秘書

訓導組長

林怡志

 

業務承辦人

四、     本表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屏東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屏東縣力里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設置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六條及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設置要點辦理。

二、     為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三、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研訂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並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 校長為當然委員,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學校教師及導師之代表不得少於學校其他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織之,並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主持會議。

四、     本校在籍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分者)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及其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原則提起申訴。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請。

五、     學校對學生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在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之字樣,學校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學校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申評會開會前,得先請原處分處室提出說明或解釋或檢討是否變更原處分。

六、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對造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七、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原處分人如為委員會委員應迴避,評議書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經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以保密。

九、     申評會之評議,除原處分處室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於十日內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十、     學生如對學校申評會之評議決定不服,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在申訴。

十一、      本校學生申訴處理原則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校長下達實施。

十二、        本要點奉校長核定後下達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屏東縣春日鄉力里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掌表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六條及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設置要點設置。。

二、     本組織為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職掌表

職稱

職位

姓名

職掌明細

備註

召集人

校長

陳玉賢

主持會議

 

副召

集人

家長會長

呂天明

協助召集人

家長會代表

委員

教務處代表

鐘惠英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由該處室行人員推選

委員

總務處代表

吳蔚銘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一、二年級老師代表

李淑芬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由該年級老師推選

委員

三、四年級老師代表

林國祥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五、六年級老師代表

黃慶輝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科任老師代表

林曉婷

出席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

六年級

蘇妍希

每年改選新任班長

學生代表

委員

法學專業人士

郭群裕

依評議事件類型邀請一至三位相關專業人士

律師

委員

醫學專業人士

江明澤

醫師

委員

心理輔導專業人士

林紀宇

社會學

執行

秘書

訓導組長

林怡志

 

業務承辦人

四、     本表未規定事項,依「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訓導組長:林怡志

教學組長:林曉婷

教導主任:鐘惠英

校長:陳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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